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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林水项目审批指南

时间:2013-01-16 15:12   来源:伊旗发展和改革局

   一、 农林

  (一)审批权限

  ⒈核准项目 

  ⑴单项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发改委核准。 

  ⑵涉及开荒的项目由自治区发改委核准。 

  ⑶单项投资在1亿元以下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 

  ⒉备案项目 

  ⑴跨行政区域的项目或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发改委备案。 

  ⑵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项目,由市发改委备案。 

  ⑶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所在旗区发改局备案。 

  ⒊批复项目 

  国家、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引进进口设备需免税的项目由自治区发改委批复;市、旗(区)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批复。 

  (二)审批所需支持性文件

  ⒈自治区、市发改委核准项目所需支持性文件 

  ⑴下级发改部门项目申请文件 

  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自治区发改委核准项目时,可研编制机构须具有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 

  ⑶本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意见 

  ⑷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用地意见 

  ⑸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环评审批意见 

  ⑹本级发改委节能评估报告批复文件 

  ⒉自治区、市发改委备案项目所需支持性文件 

  ⑴下级发改部门项目申请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 

  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自治区发改委备案项目时,可研编制机构须具有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 

  ⑶备案申请表和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⑷规划选址意见 

  (如购买进口设备需草签设备进口协议书;种养殖业占用土地还需出具村级以上土地使用意见) 

  ⑸本级发改委节能评估报告批复文件 

  ⒊批复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引进进口设备需免税项目所需支持性文件参照核准类项目,另须由地方政府出具资金承诺。 

   二、水利(水利项目均为核准或批复)

  (一)审批权限

  大型水库以及在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或批复,其他水库项目由自治区发改委核准或批复;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或批复;跨盟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以及其他造成跨盟市影响的水事工程,由自治区发改委核准或批复,其余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或批复。 

  (注: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为大型水库,库容1000万到1亿立方米水库为中型水库,库容10到100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为小型水库,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为塘坝) 

  (三)审批所需支持性文件

  ⒈市发改委核准项目所需支持性文件 

  ⑴下级发改部门项目申请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 

  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机构须具有工程咨询资质) 

  ⑶本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意见 

  ⑷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用地意见 

  ⑸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环评审批意见 

  ⑹本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⑺本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资源论证报告 

  ⑻本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⑼本级发改委节能评估报告批复文件 

  ⒉自治区核准水库项目除市发改委核准项目所需文件外,另需以下支持性文件:  

  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自治区发改委核准项目时,可研编制机构须具有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 

  ⑵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核实证明 

  ⑶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工程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⑷本级文物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拟选场址文物调查的批复 

  ⑸本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预审意见 

  ⑹本级农牧业主管部门出具工程建设项目占用草地的预审意见 

  ⑺本级地震主管部门出具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批复 

  ⑻本级政府出具工程项目移民安置实施方案 

  ⑼本级政府出具工程淹没区范围内近10年中未发现传染病源的证明 

  ⑽自治区级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意见 

  (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引进进口设备需免税项目需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支持性文件与核准类项目相同,还须由地方政府出具资金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