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发展改革委,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新圣天然气管道公司,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中石油天然气销售长庆分公司,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天然气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气价格
(一)上游供气企业门站结算价格。国家核定的我区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为1.34元/立方米。中石油天然气销售长庆分公司供我区非居民用气门站结算价格,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中石油协商一致的原则和意见制定。其中:直供用户和LNG用气由供需双方在不高于基准门站价格(即1.34元/立方米)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化肥用气不分直供和非直供统一按现行优惠价格1.19元/立方米执行。
(二)苏东准管道管输费标准。合理制定苏东准管道管输费标准,其中苏东准线供东胜区和达拉特旗管输费标准按照“同城同价”的原则,参照长呼管线现行管输费标准执行,供杭锦旗和准格尔旗管输费标准分别为0.245元/立方米和0.295元/立方米。
(三)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仅疏导上游气源价格下降因素,居民集中采暖用气价格暂按现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非居民集中采暖用气价格按调整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对通过城市管网供气的工业用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允许供需双方在自治区规定的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范围内协商下浮。对包头地区用气量较大的工业用户实行阶梯优惠气价,年用气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内的部分(含1000万立方米)销售价格为2.246元/立方米;年用气量超出1000万立方米,在1000-3000万立方米之间的部分销售价格为1.82元/立方米;年用气量超出3000万立方米,在3000-5000万立方米之间的部分,销售价格为1.78元/立方米;年用气量在5000万立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销售价格为1.74元/立方米。对管道内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各盟市采取放开或实行政府指导价等方式进行管理,具体由各盟行署、市政府确定。降低后的区内各城市和部分工业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件。
二、实施时间
此次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自2015年11月20日起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做好天然气供需衔接。供气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供需衔接,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同时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引导社会舆论准确把握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