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有效扩大外来资金规模,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我旗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伊金霍洛旗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原则
(一)分类奖励原则。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实绩考核奖励和干部待遇奖励相结合。
(二)谁受益、谁奖励原则。鼓励项目业主对招商引资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各镇、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二)全旗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各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
第三条 奖励条件
(一)凡申请政府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自治区、市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我旗城市功能定位的项目,有利于全旗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招商引资项目;
2.招商引资项目确系使用伊金霍洛旗外资金,从本旗以外引进500万元以上资金新开工建设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
3.项目建设单位须在我旗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独立法人机构,领取税务登记证。
第四条 奖励标准
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要求的招商引资项目,按分类奖励原则进行奖励。
(一)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奖励标准
1.党政各部门、事业单位按照硬性任务指标要求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按照任务完成数和超额完成率予以表彰奖励,授予“全旗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公职人员引进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完成500万元以上(或吸纳就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项目的,按到位资金的1—5‰奖励给项目引进人,为项目引进人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并作为项目引进人在年终考核中评优的一项重要依据;
3.对全旗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重大项目引进中起关键性作用)、综合素质高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纳入优先推荐干部提拔任用范围。
(二)各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奖励标准
1.各大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引进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完成500万元以上,按项目到位资金的1—5‰予以奖励;
2.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到我旗投资兴办并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项目,除按照第1项标准给予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3.对引进特别重大项目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全旗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其奖励标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重奖。
(三)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身份认定及资金确认
(一)受奖者一般为项目的第一引资者。如一个项目委托2人或2人以上引资者,视为团队招商引资。引资者团队申领奖励金,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二)以下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1.国家限制类、淘汰类及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产业项目;
2.外来投资者同时以招商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申领招商引资奖励的项目;
3.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特许经营等进行招商的项目。
(三)投资资金确认。资金到位以有相关资质机构予以确认,并经旗招商局等部门审核确定。
第六条申领程序
(一)由旗招商局会同旗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领具体程序和兑现办法。
(二)由伊金霍洛旗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财政、招商、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奖励意见。审核结果经伊金霍洛旗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予以兑现奖励资金。
第七条 资金来源
(一)旗财政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500万元,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用于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兑现。年度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不足部分由旗财政补足。
(二)建立财政奖励经费增长机制,保持奖励经费与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同步增长。
第八条 附则
(一)招商引资者所得奖金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所得税。
(二)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办法由旗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