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促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区及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创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型发展步伐,打造创新型城市,建设创新创业先行区,构筑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我旗计划每年安排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1.5%用于支持科技创新事业和产业投入。现结合我旗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
(一)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旗财政科技投入年均增幅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幅。旗财政科技投入重点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企业技术创新、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条件和科技进步奖励等。同时建立健全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体系,逐步建立第三方独立评价机制,提高科研经费配置绩效。
(二)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资金和重大专项资金。引进具有先进实用技术的实体企业或科技团队,对能够在我旗新上填补产业空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100-300万元的补贴或贷款贴息。设立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支持产业技术升级和配套集成技术研究开发与试验示范,重点支持我旗主导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对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关键技术攻关给予300-500万元的专项奖励。
(三)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向科技领域拓展。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经招标或择优委托,每年设立重点高新技术创新项目,项目完成后,对承担重点项目的企业和单位给予50-100万元的补助。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逐步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机制扩大延伸到中小微科技企业。
(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实施国家科研项目。对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其所获国家专项拨款额10%(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500万)的补贴;对牵头承担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省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其所获自治区专项拨款额5%(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其中需配套经费的项目,予以足额配套。
(五)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产品培育行动。加大创新型企业的培育力度,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于1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科技部重点新产品计划或自治区级重点产品的,分别给予每项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对在我旗研发、生产的国内、自治区内首台(套)创新产品,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0—50万元、5—20万元的奖励。
(六)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上市支持计划。对在我旗注册、运营,税务关系在当地,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旗财政奖励200万元;对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旗财政奖励100万元。
二、推进产业科技创新发展
(七)加强对产业科技创新项目的资金支持。旗财政每年安排专项产业项目发展资金,用于产业科技创新项目使用,节余资金滚存使用,相关产业导向目录详见附件1。对在我旗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产业科技创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照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10亿元的,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事关我旗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八)组织实施一批工业科技项目攻关。围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每年有针对性地设计实施工业协同创新重大项目,力争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通过科技创新,助力清洁能源基地、煤电一体化基地、光伏产业示范基地、先进装备制造和新兴产业基地建设,从中开发品牌产品,培育高新技术产品。
(九)组织实施一批农业科技项目攻关。积极争取实施国家、自治区重大农业科技项目,加强农业领域科技创新,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围绕现代特色生态农业和林沙产业,组织科技攻关,建立一批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创新研发平台及示范基地。
(十)组织实施一批社会领域科技项目攻关。实施一批国家或自治区级可持续发展试验区项目、节能减排项目、矿区生态治理项目,加快水土、空气污染等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太阳能利用、节能等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
(十一)组织实施一批民生领域科技项目攻关。在人口健康方面,加大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常见多发性疾病、地方病的技术研究力度,加大对蒙医药在治未病领域的技术研究力度,建立远程医疗等技术应用平台,加速成果转化应用。积极争取上级支持,提高实施人口健康领域的国家科技惠民项目覆盖面。大力推广健康医药、绿色食品等生产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实施防灾减灾、社会管理创新等一批公共安全科技项目,促进民生科技创新升级。
(十二)组织实施一批高质量产业转移承接项目。大力支持科技发达地区,特别是北、上、广、深等科技产业密集地区与我旗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相符合的企业、新兴产业以及孵化成功急需产业化的项目落户我旗。对符合我旗产业需求和发展方向的项目落户我旗的,纳入产业引导资金扶持计划,并对重大项目在财政资金、项目用地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三、引进培养科技专业人才
(十三)加大资深专家引进力度。对企业刚性引进的两院院士、“千人计划”、长江学者、草原英才等知名专家人才的,用人主体可申请引才补助,补助标准分别为为企业支付年薪的50%、30%、30%、20%,最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为3年。加大对研究生(不含在职教育学历)的引进力度,企业每引进一名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奖励。加大柔性引才力度,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协议且服务满一年,所在企业可申请引才补助,补助标准为企业支付薪酬的10%,最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为3年。
(十四)鼓励高层次人才科技创业项目发展。对两院院士、“千人计划”、长江学者、草原英才及其团队在我旗实施的科技创业项目的,提供200-500平方米的三年免租创业场所或给予相应租金补贴,给予贷款额500-1000万元内按基准利率两年全额贴息。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自成立2年内,每年给予一定比例会计年度利润的奖励,同时引入创业投资机构。
(十五)实施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引进计划。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旗实施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可通过“一事一议”给予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创业团队牵头人为两院院士、“千人计划”、长江学者等知名专家人才的,再给予50万元的补贴。
(十六)深化区域科技人才合作。依托科技先进地区,特别是北、上、广、深等科技人才密集区域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着力加强在煤电、煤化工、煤机制造、新能源等我旗重点产业领域的人才团队引进与利用,与本地企业或机构联合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对获得政府立项的联合项目给予技术团队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七)推进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对设在我旗的经自治区以上批准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100万元运行补贴;对设在我旗的经自治区以上批准新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50万运行补贴。
(十八)鼓励创新团队和人才的培育。对新评为国家、自治区创新创业团队或基地的分别给于30万元、15万元的经费补助;对新评为国家、自治区的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的,分别给于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九)建立紧缺职业技能人才培训机制。积极通过外聘专家培训、第三方代培等方式,开展我旗紧缺技术岗位(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取得高级技师、技师或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个人一次性3000元、2000元和1000元的补助。
(二十)建立人才实践和见习基地。鼓励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团队(3人及以上)到我旗各类用人主体开展实践活动(在伊旗期间不少于六个月),经认定后按一定标准(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7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给予用人主体补助。
(二十一)实施乡土科技人才培养“十百千”工程。积极实施乡土科技人才“十百千”工程(每个嘎查村培养10名,每个镇培养100名,全旗培养1000名乡土人才),为新农村建设注入强大活力。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基层推荐、乡镇审核、旗委组织部审批的工作流程,逐级建立乡土科技人才信息库,并将其分为科技推广、经营管理、种养能手、能工巧匠和工商业者等五支队伍。依托旗农广校、职业技术学校、科技大讲堂等优质教育资源,建立由专业讲师、农技专家、致富能手等为主体的师资队伍,通过专题培训、实地观摩、技术指导等形式,为乡土科技人才“充电加油”。鼓励乡土科技人才成立基层科技服务机构,为设施农业、精品农业等提供科技服务。同时,将优秀乡土人才纳入农村后备干部队伍,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二十二)实施决策层科技能力提升计划。每年列支专项资金,邀请国内知名科技专家、学者,定期到我旗开展科技大讲堂活动,对旗内县级领导、各职能部门一把手进行科技创新知识教育普及,切实提升决策层科技意识。对企业经营者(董事长、总经理)参加国内外高级管理研修班一年以上正规培训并获得相关证书的,给予每人5000元以内的补助,已获得旗财政同类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十三)实施特聘科技专家进园区、进企业计划,落实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特聘科技专家、科技特派员与我旗企业合作实施项目,对优秀特聘科技专家、优秀科技特派员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创新科技特派员选拔方式,在全旗科技工作各有关单位选调、培训一批科技特派员,按单位分管口径分配至各领域科技企业、项目,全面深入掌握科技企业、项目发展难题,为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开通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力争做到规模以上企业科技特派员全覆盖。
(二十四)完善人才保障服务机制。对来我旗创业发展的科技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刚性引进的给予我旗境内200平米以内住房全额购房补贴,柔性引进的可申请入住专家公寓,并在子女就学、配偶安置、医疗卫生、关系接转等方面给予重点服务和保障,具体详见附件2。
四、促进科技成果保护应用
(二十五)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认定的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和15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25万元奖励。
(二十六)支持企业参与产品标准制订。我旗企业凡参加国际标准制修订或主要负责起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奖励30万元;凡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或制订自治区级地方标准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自治区标准创新型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协会)同类产品同一等级不重复计奖。
(二十七)鼓励企业和个人申报专利。企业和个人申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受理后每项分别补助2000、800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项分别奖励5000元、2000元。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申请的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项奖励5万元,同一发明专利限奖励2个国家的授权。
(二十八)设立旗级科学技术奖。旗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详见附件3),分设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科技服务奉献奖以及实用科学技术推广奖,每三年评选一次。对我旗有关单位或个人获得市人民政府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按上级奖励金额1:0.5的额度进行配套奖励。
(二十九)引导企业积极引进转化科技成果。对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均在我旗,引进吸纳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旗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企业,按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每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十)建设区域科技成果交易中心。鼓励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在我旗举办技术成果专场拍卖会和推介会,财政给予一定补贴。鼓励发展技术交易、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代理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民营科研机构。每年评选若干家业绩突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并给予1—3万元的奖励。
五、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十一)加快科技孵化器建设。对国家、自治区、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孵化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和10万元的补贴。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孵化机构每孵化一户上市企业给予25万元奖励,每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三十二)扶持孵化企业发展。旗财政每年列支科技创业种子资金,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来孵化器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对企业入驻科创园不满3年,注册资本大于50万小于500万元,从事科技成果、发明专利、高新技术产品等项目在本地转化的,经认定给予每家企业10-20万元种子资金补助。对孵化器管理机构给予连续3年的运营补贴,每个孵化器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影响带动作用特别重大的孵化器,通过“一事一议”予以特殊支持。
(三十三)建设科技基地和园区。加大旗内各大园区对高新技术项目的引进力度,争创科技示范基地、园区,被新认定为自治区级、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0万元;新认定为自治区级、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及特色科技产业化基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
(三十四)支持高校、企业创办研发机构。区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伊金霍洛旗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注入核心技术、配备核心研发团队和研发科技成果在我旗转化的研发机构,通过“一事一议”原则,给于最高1500万元的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5万元奖励。
(三十五)加快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建设面向行业性、区域性的检测中心、研发中心、设计中心、培训中心、信息中心、品牌营销咨询公司等公共服务平台,按实际投入补助20%,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批准为自治区级、国家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分别奖励40万元、100万元。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伊金霍洛旗设立技术转移中心,运作正常后,经年度考核合格,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
(三十六)实施大众创新伊金霍洛行动。鼓励大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创意创新,每年开展一次民间发明创造评选活动对成绩突出的给予一定奖励。
六、强化金融投资政策支持
(三十七)加强对科技创投企业的资金支持。鼓励发展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以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为主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我旗设立且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分三年兑现,享受奖励的企业从注册设立之日起5年内不得迁离我旗;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实际取得股权投资管理费收入起3年内按照管理费收入的4%给予奖励,后2年给予2%的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自个人合伙人实际分得股息、红利起3年内按照个人合伙人分回股息、红利的6%给予奖励,后2年给予3%的奖励;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自扣除股权投资收益之后的利润总额为正的年度起3年内,按照扣除股权投资收益之后的利润总额的8%以内给予奖励,后2年给予4%以内的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自个人合伙人实际分得除股息、红利的其他所得为正的年度起3年内按照个人合伙人分得的其他所得的10%以内给予奖励,后2年给予5%以内的奖励。具体由财政局和金融办审核后兑现。
(三十八)建立伊金霍洛旗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为了保障科技创新发展的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质量,我旗计划通过国有资产入股、引进创投风投基金和其他社会资本,结合财政扶持的办法,筹备组建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基金总规模为1.5亿元,实行滚动管理,分五年投入,2017年首年投入2000万元,以后每年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下设产业项目发展基金(5000万元)、投资引导基金(5000万元)、风险补偿基金(5000万元)3个子基金。产业项目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产业科技创新项目发展(详见意见第七条)。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鼓励发展科技创业投资,通过阶段参股和风险奖励等方式扶持科技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基金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的有关条件,可按其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通过创业投资业务获得的年度收益,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按其贡献度予以适当奖励。风险补偿基金主要对银行及民间金融机构等支持科技中小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发生的信贷损失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偿,旗级科技型小微企业风险基金支持项目按实际损失40%补偿;以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质押,按实际损失30%补偿,专利权质押与抵押相结合的,按实际损失20%补偿;采用信用、互助信用或信用保证组合贷款的,依照代偿顺序,按实际损失25%补偿。
(三十九)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业务。 科技保险补贴资金支持对象为伊金霍洛旗工商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险种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险种。科技保险项目经旗科技局审核确认后,按实际保费的50%补助给企业,单个企业当年度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四十)推广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 对于贷款人发放的专利质押贷款项目,经核准后对同一质押期一次性给予贷款人年贷款额度1%的奖励(续贷除外);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以一年期计算,按国家基准利率给予10%的贴息补助,同一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七、附则
本政策中,除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外,属本级政府自行制定的财政优惠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
(一)发生环境污染、环保、质量违法事件;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出现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或越级上访事件;
(三)被发现有重大偷税行为或向旗外转移税收;
(四)未按规范建立科技台账和未完成统计工作;
(五)被认定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六)被发现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七)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的企业;
(八)人才工作目标考核达标分值未完成;
(九)不符合伊金霍洛旗科技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详见附件4)。
附件:1.伊金霍洛旗科技重点支持产业发展导向目录
2.伊金霍洛旗高层次科技人才保障服务细则
3.伊金霍洛旗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
4.伊金霍洛旗科技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
附件1: 伊金霍洛旗科技重点支持产业发展导向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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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 | 总体目标 | 支持方向 | 主要内容 |
农牧业 | 深度挖掘农牧业发展潜力,以“精品、特色、生态”为主攻方向,以设施化、标准化、产业化、品牌化为着力点,重点推动肉、禽、蔬菜、羊绒、林沙等产业方面的新品种、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努力提升农牧业适度规模化、集约化、智能化发展水平。 | 种养殖业 | 在品种选育上,支持瓜果蔬菜、菌类等种植业良种推广和绒山羊、肉牛、奶牛、肉羊、奶山羊、生猪、禽类等畜牧业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培育和改良绿色蔬菜、高产经济作物、肉禽、绒山羊等本土种植和养殖产业的品种。 |
在生产管理上,支持节水灌溉、无土栽培、测土配方施肥、节能日光温室、智能化连栋温室、设施养殖、动植物病虫害防控、基于全球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北斗导航系统的农田草牧场管理、农业物联网、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现代综合农业技术的推广、示范和应用。 | |||
在产品深加工方面,支持开展农畜产品的高效分离提取、高效杀菌、制汁制罐、冷冻冷藏、发酵增香、在线检测、有害物危害分析与控制等贮藏、保鲜、加工、分级分类包装及综合利用技术应用与研究。 | |||
在产业延伸方面,支持休闲观光农牧业综合示范研究、农牧业智能化信息化、行业标准化体系研究等。 | |||
林沙产业 | 支持完善林沙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 ||
支持开展沙柳制木、生物质发电、饮品药品保健品加工等特色产业技术开发。 | |||
支持开展沙柳、沙棘、柠条、文冠果、麻黄等林沙作物采收、生产、加工设备的开发与研制及相关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 |||
中蒙医药 | 支持对甘草、苦参、黄芪、沙棘、苁蓉等优势植物资源的综合开发。 | ||
支持对各类中蒙药制剂品种、天然药物提取物、临床需求的仿制药、特色原料药、保健食品等的开发与研究。 | |||
支持多糖、不饱和脂肪酸、微量元素提取工艺、超临界萃取技术、发酵技术、酶工程技术等的研究与应用。 | |||
工业 | 依托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坚持优势资源开发、主导产业延伸,着力构建以清洁能源、现代煤化工为支柱,以特色装备制造、新材料等产业为新的增长点,推动传统产业新型化、新兴产业规模化、支柱产业多元化的可持续发展格局尽快形成。 | 煤炭产业 | 支持煤炭分级分质循环利用、煤炭洗选辅助工艺、煤矸石、矿井石、煤矿伴生物提取利用技术及煤矸石复垦、制取环保建筑产品、生产土壤改良肥料等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
试验推广无人开采集成技术,支持生产设备和工艺智能化、信息化建设。 | |||
清洁能源产业 | 支持以大型增压流化床锅炉技术、低热值燃料发电技术、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技术等绿色煤电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 ||
支持煤化工催化剂的研发改进、煤化工副产品的应用技术开发等煤化工技术研究示范和生产示范项目建设。 | |||
支持煤层气和天然气资源综合开采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 | |||
装备制造业 | 支持开发先进大型矿井支护、采掘和输送设备,高效洗选、配煤装备,高温矿井制冷空调等煤机装备,反应器、分离器、塔器等先进化工设备,以及钻井完井、采气集气处理等煤层气开采装备的研发与制造。 | ||
支持二甲醚清洁燃料新型代用燃料发动机及其重型载货汽车、清洁型柴油发动机、变速箱、底盘、汽车电子等汽车关键零部件产品,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和风电齿轮箱、发电机、液压控制系统、特种电缆等研发与生产。 | |||
新能源产业 | 支持聚集光热发电、分布式光伏、风光火互补发电等新型发电技术、硅基太阳能电池及组件、薄膜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立轴式风电机组及风力发电设备、新能源并网发电装置及系统、大容量储能电池、非粮生物乙醇、生物石油、生物柴油,秸秆成型燃料等技术开发与应用。 | ||
新材料产业 | 支持无机非金属材料、硅基材料、高分子材料、功能复合材料及合金材料研究与开发。 | ||
支持对石英砂、石灰岩、风积沙、粘土等资源的深加工利用,开发污水处理剂、生物添加剂、分子陶瓷导线、医药载体、高档陶瓷等产品。 | |||
支持高纯多晶硅、多晶硅切片及电池、薄膜电池、太阳能光伏玻璃、集成电路级单晶硅以及多晶硅生产副产品的研发生产。 | |||
支持开发平板显示材料、半导体照明材料、半导体激光器材料、激光晶体材料、光纤预制棒、光纤传感材料等电子信息材料。 | |||
节能环保产业 | 支持开展工业生产过程余热利用、大气污染及水污染防治、工业和城乡生活污染物与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环境监测控制、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等技术研究与应用。 | ||
现代服务业 | 以智能化、智慧化为引领,以信息化、网络化为手段,大力实施“互联网+”行动,推进我旗现代服务业体系快速形成。 | 文化旅游业 | 推动科技、互联网与文化旅游的融合发展,支持旅游景区改造升级、特色旅游项目建设、特色演艺产业开发、旅游商品、纪念品、装备品开发、“智慧旅游”、数字旅游、信息分析处理、旅游信息服务体系开发、数字音乐、数字动漫等文化旅游相关产业科学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
现代物流业 | 推动科技在物流业中的应用水平,支持冷链物流保鲜设施建设、物流配送技术、物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重要商品和矿产品的现代化仓储、中转、装卸等物流设施、智能化管理、标准化单元装卸、立体仓库、自动识别和标识、可视化与货物跟踪、货物自动分拣、电子结算等物流系统技术、电子商务物流、快递服务及其网络信息技术、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物流系统分析和诊断服务等研究与应用。 | ||
健康服务业 | 支持预防保健、卫生应急、卫生监督、远程医疗服务、卫生咨询、健康管理、医疗知识等医疗信息服务,中蒙医药医疗保健、康复护理、老年护理、家庭护理、社会化养老、健康养老、食品安全检测、地方病防治等方面的技术开发与应用。 | ||
其他产业 | 提升“云计算-大数据”协同发展格局,支持“互联网+”在煤炭、物流、农业、旅游、文化、健康等领域融合发展。推动“智慧城市”建设,支持开展公共安全、城市管理信息化、智能化科技项目的实施。 | ||
鼓励开展煤炭化工产品大宗商品交易、农副产品交易、物流配送等行业电子商务应用。支持O2O模式、电子商务云服务、社区电子商务、移动电子商务、教育、文化、医疗等开放性数字内容服务平台等新型业态。 | |||
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科研机构,鼓励多方联合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支持科技孵化、科技咨询、科技评估、技术转移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发展。 |
附件2
伊金霍洛旗高层次科技人才保障服务细则
一、根据我旗实际,重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以下5类: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高级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人才,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三名完成者;
3.区内有一定知名度的高级专家(自治区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自治区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自治区级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草原英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三名完成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4.博士研究生(不含在职教育学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市“天骄英才”,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两名完成者;
5.硕士研究生(不含在职教育学历),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高级技师(指生产操作人员)。
二、安家补助
对引进到我旗非公企业工作并签订服务协议,未在我旗购房的第5类以上人才,在工作前5年逐年发放安家补贴;各类人才与我旗非公企业签约工作时间5年以上,工作满2年,户籍关系和人事关系在我旗一年以上,在我旗首次购买商品住房,可凭购房发票和房产证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具体如下:
安家补贴和购房补助情况一览表
人才类别 | 安家补贴 (万元/年) | 购房补助 (万元) | 公积金 |
第1类 | 5 | 100 | 最高可按全旗职工平均工资5倍缴纳;贷款最低缴存时间放宽到三个月;贷款最高额度可在原有基础上上浮20%。 |
第2类 | 3 | 80 | |
第3类 | 2 | 50 | |
第4类 | 1 | 30 | |
第5类 | 0.5 | 20 |
三、子女就学保障
第(4)类及以上人才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根据其要求安排本地公立学校就读,享受学区生同等待遇;引进的第(5)类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按就近原则到指定学校入学,享受学区生同等待遇。
四、配偶安置保障
第(3)类及以上人才要求安排配偶到我旗工作、落户的,由旗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予以解决。
五、医疗保障
对第(4)类及以上人才每两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在旗内医院就医时,提供优质医疗和护理服务。旗委人才办每年组织相关高层次人才开展疗休养活动。
六、关系接转保障
引进的第(5)类及以上人才,由用人单位协助办理户口和人事关系迁移手续,本人不愿意迁移户口或引进过程中不能调转人事关系的,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重新办理建档手续。鼓励事业单位人才向企业流动,对到自治区级认定的企业创新平台从事科研工作的事业单位第(5)类及以上人才,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
七、附则
以上实施细则以伊金霍洛旗圣地英才管理办法(伊党办政字〔2013〕62号)为依据,未尽事宜按伊金霍洛旗圣地英才管理办法予以实施。
附件3
伊金霍洛旗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区、全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创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型发展步伐,打造创新型伊金霍洛,建设我国中西部地区具有广泛吸引力的科技创新洼地,构筑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旗委、政府决定,对近年来在我旗科技创新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嘉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情况
伊旗人民政府设立伊金霍洛旗科学技术奖,旗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奖励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奖项设置
1.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2.科学技术进步奖。
3.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
4.科技服务奉献奖。
5.实用科学技术推广奖。
(二)奖项数量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一般不超过1个;
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一般不超过2项,二等奖一般不超过4项,三等奖一般不超过6项;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一般不超过3项;
科技服务奉献奖一般不超过5项;
实用科学技术推广奖一般不超过6项。
(三)奖励形式及奖金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科技服务奉献奖、实用科学技术推广奖由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奖金30万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金10万元/项,二等奖奖金5万元/项,三等奖奖金3万元/项;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奖金3万元/人;
科技服务贡献奖集体奖金3万元/项,个人奖金1万元/人;
实用科学技术推广奖奖金0.5万元/人。
二、推荐资格与条件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在知识创新中,获得了系列或者重要发现,得到区内外科学界公认;或者在技术创新中,取得了系列或者重要的成果,创造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技术创新中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
1.研究与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2.开发出具有较强技术关联性和产业带动性集成创新的;
3.在引进技术、技术改造等方面经消化吸收取得再创新的;
4.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创新的。
(三)中青年科技创新奖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在知识创新中,进行了科学探索,发表了重要的论文、论著,得到区内外同行公认;或者在技术创新中,获得了多项发明等自主创新成果,并取得了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年龄不超过50岁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
(四)科技服务奉献奖
科技服务奉献奖授予在科技创新、科技攻关、科技推广、科技咨询、科技服务中做出突出奉献,对伊金霍洛旗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集体或个人。
实用科学技术推广奖授予在实用科技领域做出重要工作,成
功推广成熟的科技技术,对伊金霍洛旗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助推作用,并在生产效率或产品质量提高等方面取得较大效益的乡土科技人才。
三、材料要求
申报科学技术奖应包括如下材料:
(一)伊金霍洛旗科学技术奖各奖项申报书;
(二)各奖项申报书附件(例如:应用、经济效益证明;技术评价证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发表论文(著)、论文引用证明、临床病例等材料的复印件)。
所有申报奖项材料必须A4纸打印、按照申报书、附件材料要求顺序竖装合订成册,一式2份(原始件、复印件各1套),装订材料不需另加塑料等封面。同时提交电子版申报书。
四、申报要求
(一)下列组织可以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集体或项目:
1.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伊金霍洛旗直各部门、各单位;
3.伊金霍洛旗行政区域内各有关企业。
(二)各推荐单位须严格按照推荐条件慎重推荐有关奖项,候选的个人、集体和成果达不到奖励条件时,将在评审年度空缺。
(三)推荐工作一般按各镇、各园区管委会、旗直各部门等行政隶属关系归口负责,统一汇总后报旗科技局;也可直接向旗科技局申报。
(四)申报书中经济、社会效益一栏,必须分年度如实填写申报科技成果前3年所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间接经济效益,并列出其计算方法和计算依据。
(五)已获得市级以上或其他旗县、地区科学技术奖励的人员和项目,不再参加伊金霍洛旗科学技术奖励申报。
(六)同一候选人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推荐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获得者不得再推荐为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候选人。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推荐申报:
1.在知识产权及有关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的。
3.未直接参与科学实验、技术开发的人员。
(八)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伊金霍洛旗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伊金霍洛旗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和证书。获奖人员证书,因本人不慎丢失,不予补发。
(九)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伊金霍洛旗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伊金霍洛旗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评审程序
(一)成立旗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分别由旗委、旗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分别由旗委组织部、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科技局、旗科协及旗纪检委驻科技局纪检组负责人及行业专家担任;各行业专家分别组成学科评审小组。
委员会负责审议、批准表彰奖励办法的制定和修订,审议、批准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核批准评审结果,确定获奖人选,决定表彰奖励有关事项。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科技局。办公室人员由旗委组织部、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科技局和旗科协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合组成。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办法的拟定修改、组织实施和对获奖者的舆论宣传等日常事务工作。
(二)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评选表彰办法规定的评选范围、条件和推荐要求,对各推荐单位报送的候选人推荐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后提交评审委。
(三)学科评审小组进行初评,向评审委提交初评结果,推选出进入复评人选。
(四)评审委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在规定表彰名额内择优提出授奖人员建议名单,经表决通过后,提交委员会。
(五)委员会对评审委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批准拟授奖人选。
(六)委员会办公室将拟授奖人员提交旗委办公室予以例会研究。
(七)经例会研究无异议,面向社会公示获奖名单,由旗委、旗政府做出表彰决定。
附件4
伊金霍洛旗科技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主导作用和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我旗专项资金后补助机制的实施和管理,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科技局归口管理的全旗科技专项资金实施后补助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从事科技活动的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科技活动,取得成果或服务绩效,通过评估认定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第三条 前款所称的单位,是指在伊金霍洛旗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
第四条 后补助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和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开放共享后补助。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品种等。成果转化后补助,是对从事科技活动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对满足条件的转化科技成果,经评估认定后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的资助方式。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应满足的条件:
(一)符合我旗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对相关行业和产业发展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和带动作用。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已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属于原创成果。
(四)未得到过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第七条 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程序。
(一)指南发布。旗科技局会同旗财政局,以建立面向结果的考核指标为导向,编制成果转化后补助申报领域及要求,列入年度旗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一并发布。
(二)提交申请。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项目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成果转化目标任务、已转化成效、已达到的技术水平、已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已投入经费等内容。已投入经费应当真实反映成果转化直接相关的各项成本。具体开支范围参照相关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无法纳入开支范围的其他支出,可单独列示。
(三)项目评估。旗科技局、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真实性、实用性、先进性以及取得成效进行评估认定。
(四)结果公示。利用各类宣传媒介向社会公示评估认定结果。
(五)经费补助。旗科技局根据评估认定结果提出经费补助安排建议,报旗财政局批复。预算批复下达后,资金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到获补助单位。经核定拨付的成果后补助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于科技成果转化,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开放共享后补助
第八条 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开放共享后补助是指公共研发机构、企业研发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平台载体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经旗科技局、财政局绩效考核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九条 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共享后补助主要支持对象:
(一)公共研发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基础性、公益性各级各类研发机构,包括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产学研合作基地等。
(二)企业研发机构。以企业为主体建立的各级各类研发机构,包括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机构等。
(三)公共科技服务机构。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科技服务机构,包括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技术转移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
第十条 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开放共享后补助绩效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运行、平台管理制度落实以及运行机构保障等管理情况。
(二)研发投入、开展研究及取得成果、人才引育等运行情况。
(三)资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数量及范围、资源深度挖掘与集成、提供科技支撑取得的效果、平台服务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等开放共享服务情况。
(四)资源增量与质量、资源维护与更新等资源整合情况。
(五)经费支出与平台目标任务的相关性等运行服务成本相关性。
第十一条 平台载体开放共享后补助管理程序。
(一)指南发布。旗科技局会同旗财政局,编制平台载体开放共享后补助申报领域及要求,列入年度旗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统一发布。申报材料应当包括平台运行管理、开放共享等情况及有关确认的服务绩效的证明材料和运行服务成本等。
(二)绩效考核。旗科技局、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提出后补助申请的平台载体进行共享服务绩效考核,形成考核结论。
(三)结果公示。旗科技局、财政局将平台载体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考核结论向社会公示。
(四)经费补助。旗科技局根据考核结论提出后补助经费预算安排建议,报旗财政局批复。预算批复下达后,资金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到获补助单位。经核定拨付的后补助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开放共享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后补助经费管理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后补助申请单位存在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终止实施、撤销项目补助,将项目承担企业列入科研诚信管理“黑名单”,并采取项目限报措施。对已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将应予以全部追回。
第十四条 专家、第三方机构在后补助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信用评级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记录作为后补助管理遴选专家、第三方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旗科技局应当及时公开后补助经费支持单位、补助情况、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旗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