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
为鼓励、支持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引导民办幼儿园提高办园质量和水平,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面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11〕87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鄂尔多斯市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鄂府发〔20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民办幼儿教育优先发展。将支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原则,优先统筹安排,优先合理布局,鼓励、支持和引导民办幼儿教育发展,加强对标准化民办幼儿园的扶持管理,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民办幼儿园用地政策优惠。进一步落实民办幼儿园建设用地优惠政策,凡新建、扩建民办幼儿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按照公益事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采取划拨或招拍挂等形式办理土地手续。在新建和扩建教学用房及其配套建筑征地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三)民办幼儿园水电费等政策优惠。严格落实民办幼儿园水、电、暖等费用优惠政策,民办幼儿园水费、电费和取暖费按照教育教学项目费用标准收取。
(四)实施民办幼儿教育培训工程。加大对民办幼儿园办学者、园长和教师的培训力度,将其纳入全旗教育培训体系,切实提高民办幼儿园办学者素质和园长、教师的专业水平。
二、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办学方式
积极支持民间投资办学主体通过委托管理、合资等方式投资办学,实现产权结构和办学形式的多样化。
(一)自主办学。幼儿园完全由个人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并由办学者及教育行政部门委派园长共同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监管。
1.幼儿园由个人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要求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资质,并经旗教育局审批合格注册,由旗教育局委派园长共同管理。
2.在阿镇中心城区建设幼儿园,按照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600元,每个幼儿园最高不超过360万元;在阿镇中心城区以外及其他镇建设幼儿园,按照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400元,每个幼儿园不超过200万元。按照上级相关政策申请此项补助,专项资金足额拨付。
3.除各级政策性补助的经费外,教职员工工资及相关费用均由办学者承担。
(二)委托办学。幼儿园由政府投资建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办学,由办学者及教育行政部门委派园长共同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监管。
1.购买园舍。幼儿园由政府投资建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办学,由办学者负责幼儿园内部装修及购置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设施设备。办学者可采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的形式通过法定程序向政府购买园舍。采取一次性付款的可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采取分期付款者,规模建制在12个班级(含12个班级)以上的幼儿园,在签订委托办学合同起12年内付清购买园舍费用,规模建制在12个班级以下的幼儿园在签订委托办学合同起10年内付清购买园舍费用。
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委托办学,自合同终止前必须一次性付清购买园舍费用。购买园舍费用付清后,产权属于办学者,但终身不得改变用途。教职工由办学者自行聘任,除各级政策性补助外,办公经费、教职员工工资等其他费用均由办学者承担。
2.租赁园舍。幼儿园由政府投资建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办学,办学者向政府租赁幼儿园,租赁周期为10年,由办学者负责装修及购置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设施设备(装修及购置设施设备费用可计算在租赁费用内)。12个班级以上规模建制的幼儿园,每年向政府支付30万元—50万元的租赁费用;12个班级以下规模建制的幼儿园,每年向政府支付20万元—40万元的租赁费用。教职工由办学者自行聘任,除各级政策性补助外,办公经费、教职员工工资等其他费用均由办学者承担。
3.按照上级文件政策,优先申请设备购置及租金等专项资金,资金足额拨付。
(三)公建民营。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费办园,幼儿园由政府投资建设,由旗教育局委派园长共同管理,接受旗教育局的监管。办学者负责装修及购置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设施设备,办学周期为10年。办学期间必须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准收费,达到相关标准后优先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策保障。教职工由办学者自行聘任,除各级政策性补助外,办公经费、教职员工工资等其他费用均由办学者承担。
三、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财政资金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机制。旗财政每年从本级预算中安排扶持民办幼儿园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表彰和奖励对民办幼儿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工作,加强对民办幼儿园办学者、园长及教师的培训,鼓励民办幼儿园开展教研和经验交流活动,鼓励民办幼儿园晋升等级,以及用于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建设等。除中央奖补资金外,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以奖代投”力度,被评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示范园和先进园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二)实施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根据民办幼儿园的级别及办园质量,配备一定比例的正式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和旗教育局统一管理、考核。
(三)保障民办幼儿园师生的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师生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参与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同公办幼儿园同等权利,幼儿资助纳入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幼儿资助体系。
四、附则
(一)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政策措施由伊金霍洛旗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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