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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时间:2018-05-28 15:27   来源:招商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伊金霍洛旗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快速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是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行业,国内外投资者均可在伊金霍洛旗投资。鼓励投资者在下列行业投资:

  (一)清洁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矿用产品及其服务业。

  (二)现代农业(含农、林、牧)及其加工企业。

  (三)交通、城乡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五)教育、科技、医疗、体育等公益性事业。

  (六)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电子商务、金融、中介、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

    第三条 旗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资金,与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共同成立“招商引资产业引导基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支持伊金霍洛旗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项目。

  第四条 在伊金霍洛旗兴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和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年度之日起,财政实行“五年奖励政策”,对于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旗级留成部分,前5年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 在伊金霍洛旗兴办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的企业,企业可自行组织或由政府统一组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向培训,吸纳伊金霍洛旗籍人员的培训费用由旗财政承担50%。

  第六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可享受“九通一平”(即通市政道路、雨水、污水、自来水、天然气、电力、电信、热力和有线电视管线,土地自然地貌平整)的配套基础设施。

  第七条 在伊金霍洛旗兴办企业或项目,水、电、气、供热和通讯设施等费用按国家最低标准收缴。

  第八条 对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经营情况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出现生产流动资金短缺时,由旗人民政府协助企业争取贷款支持。

  第九条 引进的非伊金霍洛旗户籍的从业人员和子女,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与伊金霍洛旗居民可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条 引进符合产业政策、投资额度大、科技含量高、产业链长、对地方经济带动能力较强的新建项目按照“政策随项目、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给予政策支持,但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及其它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所有审批事项由指定干部和部门全程代办,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为项目建设提供“跟踪式”、“保姆式”服务,直至项目投产达效。

  第十二条 引荐内外客商在伊金霍洛旗直接进行项目投资的引荐人,参照《伊金霍洛旗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及各级政府投资的项目不享受本优惠政策。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的投资企业,不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各类投资项目要及时向旗招商局申请备案,由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方式、内容、投资比例进行认定,以此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旗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均以本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政策如有与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冲突之处,按上级相关政策执行。已享受上级其他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