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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对派出所处罚不服提起的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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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李建军,男,汉族,1973年4月出生,现住伊旗阿镇,伊金霍洛旗城市管理执法局职工

被申请人:伊金霍洛旗公安局苏布尔嘎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高瑞,职务所长。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伊公(苏)行罚决字〔2015〕2号《伊金霍洛旗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2月29日,申请人去苏布尔嘎镇办事与王玉祥发生矛盾相互撕扯,撕扯过程中申请人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申请人并未殴打王玉祥,撕扯造成申请人眼部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申请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而王玉祥却未受伤。被申请人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擅自认定申请人殴打他人,并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对此申请人不服。现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伊公(苏)行罚决字〔2015〕2号《伊金霍洛旗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建军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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