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信件查看
信件查看
信件标题 | 对派出所处罚不服提起的复议 | ||
来信人 | |||
邮件地址 | ****** | 联系电话 | ****** |
联系地址 | ****** | 信件类别 | 行政复议 |
信件内容 |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建军,男,汉族,1973年4月出生,现住伊旗阿镇,伊金霍洛旗城市管理执法局职工。 被申请人:伊金霍洛旗公安局苏布尔嘎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高瑞,职务所长。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伊公(苏)行罚决字〔2015〕2号《伊金霍洛旗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2月29日,申请人去苏布尔嘎镇办事与王玉祥发生矛盾相互撕扯,撕扯过程中申请人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申请人并未殴打王玉祥,撕扯造成申请人眼部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申请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而王玉祥却未受伤。被申请人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擅自认定申请人殴打他人,并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对此申请人不服。现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伊公(苏)行罚决字〔2015〕2号《伊金霍洛旗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建军 2015年1月30日 |
||
附件1: | 附件2: | ||
回复人: | 回复时间: | ||
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