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
时间:2012-11-27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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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履行各类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期货和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海商纠纷等,还包括涉外、涉港、澳、台的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等方面的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例如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仲裁委员会对下列争议或纠纷不予受理: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