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旗冬季集中供热用煤及常住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园区(基地)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2017年全旗冬季集中供热用煤及常住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2017年全旗冬季集中供热用煤
及常住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
工作实施方案
冬季供热工作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百姓福祉的重大民生问题。当前,2017年冬季供热采暖期即将来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内政发电〔2013〕2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3号)、《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内经信发〔2017〕56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128号)文件精神,为有效缓解全旗集中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压力,实现阿镇等城镇区广大群众有序取暖、稳定用热,同时为了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建立以工补农、共享发展成果的长效机制,旗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对阿镇等城镇区集中供热企业通过提供平价供热用煤的方式予以扶持,继续为全旗常住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补贴。为确保上述两项工作有序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和自治区促进“五化”协同的发展思路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方针,坚持以工哺农、惠及群众、好事办好的原则,向阿镇等城镇集中供热企业提供供热用煤,向全旗常住低收入农牧户发放冬季取暖用煤补贴,帮助城镇区群众及广大低收入农牧户解决冬季取暖问题。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冬季集中供热用煤及低收入农牧户取暖用煤供应工作的领导,旗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全旗冬季集中供热用煤及常住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华瑞锋 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副组长:边子珍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白剑刚 旗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王小平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成 员:李金锋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福军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燕 祥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马宏海 旗人民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王俊霞 旗纪委监察局副局长
王 华 旗财政局局长
王利忠 旗煤炭局局长
牛学军 旗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高中昌 旗交通运输局局长
蒋金山 旗统计局局长
阿拉腾宝 旗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
刘学东 旗矿区生态恢复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赵永飞 旗公安局副局长
袁俊海 旗国税局局长
王玉兰 旗地税局局长
刘海刚 矿区地税分局局长
聂 俊 阿镇党委书记
马 东 乌兰木伦镇镇长
张伟雄 伊金霍洛镇镇长
呼日查 札萨克镇镇长
陈立东 纳林陶亥镇镇长
杨树伟 红庆河镇镇长
薛振宇 苏布尔嘎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旗煤炭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利忠兼任。
三、组织实施
(一)冬季集中供热用煤调供工作。
1.调供数量及价格。鉴于集中供热的公益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2017年采暖期内对阿镇等集中供热地区给予供热扶持。按照供热面积测算,共需燃煤70.7万吨,实行粉煤每吨185元、块煤每吨260元平价供应。
2.调供措施。
(1)旗煤炭局要做好全旗集中供热用煤调供工作的组织协调、核定分配和质量把关,由鄂尔多斯市蒙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蒙际实业公司”)统一运输结算,实行分期供应。旗房地产管理局要加强对各供热企业的监管,确保供热服务质量。
(2)各煤炭生产企业要站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与保障民生的高度,全力配合旗煤炭局、房地产管理局和蒙际实业公司工作,保证平价煤供应的数量和质量,所供平价燃煤为粉煤和块煤,硫份不得高于0.8%,发热量要保证在5000大卡左右(具体供热用煤数量分配见附件1)。
(3)平价煤供应由旗煤炭局印制专用票据,由蒙际实业公司统一组织拉运。旗煤炭局、房地产管理局、交管大队、路政、税务等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配合,做好供暖企业、煤矿的协调工作,保障装煤、运输等环节的畅通,确保平价煤的有序供应。
(二)低收入农牧户取暖用煤补贴发放工作。
1.确定核实发放对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3号)文件规定,明确农牧户、常住农牧户和低收入农牧户的界限。
(1)农牧户,是指生活在嘎查村已婚独立居住、独立起灶取暖的在籍户,即使与父母户籍登记没有分立的也应分别计户;子女未婚且不单独起灶取暖、不单独居住,即使与父母户籍分立的,也不应界定为一户。
(2)常住农牧户,是指在嘎查村冬季取暖期居住2个月以上的住户。
(3)低收入农牧户,是指人均纯收入低于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两倍水平的常住农牧户。2016年度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11609元,2017年低收入户是指人均纯收入低于23218元(即11609×2)的常住农牧户。
(4)居住在嘎查村但持有城镇户口的不在发放范围。
2.资金保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内经信发〔2017〕56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128号)文件精神,2017年我旗用于常住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煤补贴资金通过财政补贴和境内煤炭企业对口帮扶的形式解决。经测算,需发放补贴资金3300万元,其中各级财政安排863万元,各煤炭生产企业对口帮扶资金2437万元,对口帮扶资金额依照2017年1—8月份各煤炭生产企业煤炭销量确定,即:某煤炭生产企业出资金额=(2437万元÷总煤炭销售量)×本企业煤炭销售量,具体各煤炭生产企业对口帮扶资金额详见附件2(神东公司煤矿销售量按企业上报数量确定,地方煤矿销售量按煤管票领用量确定)。此项工作由旗煤炭局牵头,旗财政局、矿区生态恢复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镇人民政府配合共同完成。
3.补贴发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内经信发〔2017〕56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128号)要求,以每户低收入农牧户补贴现金600元的方式,由旗财政局在9月30前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入农牧户“一卡通”账户。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各有关部门、各煤炭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迅速制定各自的工作方案,落实专门力量,立即行动。特别是常住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工作,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责任人,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内政发电〔2013〕2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3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常住低收入农牧户统计、审核、上报工作。要按照自治区对农牧户、常住农牧户和低收入农牧户的鉴别标准,明确界定办法,细化操作程序,确保公平、公正鉴定各类农牧户。实行嘎查村公开、公示制度,各镇要公示发放对象,公开标准、程序和结果,确保全程公开、公平、公正,做到应发尽发。旗公安局配合各镇做好户籍审核工作。各镇务必于9月25日前经村、镇两级公示后,将最终确定符合享受冬季取暖用煤补贴的常住低收入农牧户名单以正式文件上报旗人民政府。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煤炭生产企业要站在惠及地方百姓、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在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响应,按照对口帮扶等方式积极帮扶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及当地低收入农牧户;各镇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并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专事专办,确保责任到人;旗煤炭局要协调境内煤炭企业积极落实对口帮扶资金及供热用煤,旗矿区生态恢复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房地产管理局、蒙际实业公司要积极配合旗煤炭局落实相关工作;旗统计局、扶贫开发办公室要配合各镇人民政府做好农牧户的统计、核实工作;旗财政局负责按时将对口帮扶资金通过“一卡通”向全旗符合条件的常住低收入农牧户进行发放;税务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保障集中供热用煤及农牧户供暖煤补贴发放工作有序供应、发放到位。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旗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全旗集中供热用煤及常住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补贴工作的督查,随时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旗纪委监察局要全程监督,对乘机倒卖平价煤、违纪失职以及虚报冒领供暖补贴等行为予以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伊政办发【2017】79号附件1全旗2017年煤炭生产企业集中供热用煤数量分配表.xls |
伊政办发【2017】79号附件2全旗各煤炭企业对口帮扶常住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补贴情况表(2017).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