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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2-19 09:21   来源:

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经旗人民政府2018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伊金霍洛旗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3日                 

  伊金霍洛旗深化供销合作社

  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6〕6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鄂府发〔2017〕98号)精神,加快发展我旗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结合我旗实际,现就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为农牧服务根本宗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紧紧围绕“三农三牧”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牧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牧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壮大社有企业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因地制宜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从根本上解决与农牧民合作关系不够紧密、基层组织相对薄弱、社有企业规模偏小、综合服务能力不强、层级联系比较松散、体制没有完全理顺等突出问题,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农牧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开创全旗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在全旗供销合作社系统构建起比较完善的新型基层组织体系、为农牧服务体系、流通经营体系、联合社治理体系,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更紧密、为农村牧区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牧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密切联系农牧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切实在农牧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工作重点

  (一)创新服务体系,更好履行为农牧服务职责。坚持面向农牧业现代化、面向农牧民生产生活、面向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推动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牧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参与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着力构建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新型为农牧服务体系。

  1.创新现代农牧业服务方式。探索创新农田及草牧场流转方式,采取农田代耕代种、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多种方式,为农牧民和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供耕、种、管、收、加、储、销和牧、养、管、屠、加、储、销等合作式、托管式、订单式等多种形式社会化服务,促进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强与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联合与合作,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推动形成产、加、销一体化的全产业链经营服务体系。加快农资物联网应用与示范项目建设,打造形成以信息化为手段,集农资销售、技术指导、测土配方、农牧民培训于一体的“智慧农资”平台。支持供销合作社在涉农涉牧科研单位、农技推广机构、职业院校与农牧户之间架构技术服务通道,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推广与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2.搭建为农牧服务平台。本着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的原则,整合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资源,组建农牧业服务公司。依托各镇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社有企业,根据经济区域和特色种养业规模,设立综合性为农牧服务中心,为农牧民和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测土配方、智能配肥、病虫害统防统治、农机作业、粮食烘干收储、农牧民培训、农田及草牧场托管、代耕代种、代牧代养、代销代加工等系列化服务,推动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

  3.提升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加强蔬菜、绒毛、养羊、养牛、养猪、特色养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建设,促进产销对接,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广大农牧户开展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加强农畜产品交易市场、冷链物流项目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开展种子供应、技术指导、资金服务、冷链仓储物流和产品购销系列化服务,建立放心安全稳定的供销合作社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推行“公司+专业合作社+农牧民”的合作模式,让农牧民更多分享农牧业全产业链和价值链增值收益。

  4.探索发展农村牧区合作金融。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对外投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前提下,发展农村牧区资金互助合作社。有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可依法设立农村牧区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支持具备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参与组建村镇银行,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的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联合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积极开展金融便民服务。

  (二)创新经营体系,增强为农牧服务实力。认真实施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创新流通方式,推进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格局。

  1.完善农牧业生产资料经营服务网络。整合农资经营网络资源,抓好农资保障供应,提高资源掌控和流通配送功能。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利用现有设施,承担化肥、农药、羊毛等重要物资的国家商业储备及救灾储备任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开展农机具、种子等商品经营,开办“庄稼医院”,为农牧民提供种植养殖技术服务。到2020年新建镇级综合“为农服务中心”3处。

  2.完善农畜产品市场购销网络。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自身优势,将供销合作社农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全市农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农村牧区的组织资源和经营网点,在农畜产品集散地建设大型批发交易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在农畜产品产地建设收集交易市场和冷链仓储设施,在城乡社区建设生鲜超市等零售终端,形成布局合理、联结产地到消费终端的农畜产品市场营销网络。积极参与公益性农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建设,将旗政府投资控股的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和管护。壮大农畜产品流通主体,鼓励供销合作社通过参股控股、联合合作、连锁经营等方式,培育一批大中型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加快供销合作社现代物流体系建设,重点发展面向农村牧区的冷链物流。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区域性毛绒交易市场,探索建立毛绒现代交易流通体系。到2020年,组建、改造、提升辐射带动能力强、富有地方特色的标准化公益性农畜产品交易市场1个。

  3.建设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加快城乡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建设,统筹整合城乡供销合作社资源,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依托现有经营网点,联合有条件的连锁企业和物流公司,建设市级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依托各镇基层供销合作社,发展具有较强配送功能的直营连锁超市;依托嘎查村级综合服务社,发展标准化便民连锁超市,逐步形成覆盖全旗所有嘎查村的日用消费品现代营销网络,辐射带动城乡发展大型超市和社区便民连锁店,不断提高商品配送率和网络覆盖率。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和经营网点依法从事农牧民生活需要的家电、图书、药品、烟花爆竹等商品经营。到2020年,供销社在旗政府所在地组建农资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1处。

  4.建设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和文明城市建设,整合利用系统内外市场资源,规范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培育再生资源经营龙头企业,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建设,促进资源循环和高效利用,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到2020年,阿镇地区改造提升高标准再生资源交易市场1个。

  (三)创新“三社”组织体系,密切与农牧民利益联结。坚持为农牧服务的办社宗旨,按照合作制的要求,组织和吸收广大农牧民积极参与,把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和生产生活服务延伸到农牧民身边,因地制宜新建和改造基层供销合作社,将其逐步办成规范的、以农牧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形成农牧民得实惠、基层社得发展的双赢机制。

  1.推进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牧民的要求,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招商引资等多种途径,广泛吸纳农牧民和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入社,建立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不断强化基层社与农牧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按照合作制原则,完善治理结构、运行机制,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嘎查村“两委”负责人、农村牧区能人等入社参选。规范基层社和农牧民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牧民出资、农牧民参与、农牧民受益。新建的基层社,要采取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联合社帮扶、社有企业带动等多种方式,提升经营服务能力。通过发展基层社要逐步扩大服务领域,积极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加快办成以农牧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新建基层供销社,旗政府可将各镇政府闲置资产划拨出让给供销合作社,并办理相关手续,产权归供销社所有。到2018年底,基层社基本覆盖全旗各镇。

  2.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领办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带动更多农牧户开展合作经营。在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带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开展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系列化服务。加强基层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等合作,形成服务农牧民生产生活的合力。引导专业合作社广泛开展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和一体化服务。组织开展市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筛选和考评工作。争创自治区级和国家级专业合作社示范社。2017—2020年,全旗培育发展各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70个。其中国家级示范社2个,自治区级示范社3个,市级示范社35个,旗级30个;注册全系农畜产品商标。到2020年,组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4个。

  3.提升嘎查村级综合服务社(便民连锁超市)服务水平。按照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标准和自治区农村牧区公共服务的任务要求,遵循“党委政府支持、供销合作社主办、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依托基层供销合作社,加强和完善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便民连锁超市)建设。在为农牧民群众提供日用消费品和农牧业生产资料的同时,嘎查村级综合服务社要主动承接邮政、电商、快递、保险、电信企业终端、再生资源回收业务以及公益性服务项目延伸建设任务,为城乡居民提供生产生活的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到2020年,村级综合服务社要覆盖全旗嘎查村。

   (四)创新治理体系,强化为农牧服务功能。深化联合社体制改革,强化服务职能,理顺社企关系,创新运行机制,密切层级联系,着力构建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

  1.构建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加强对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贯彻落实好旗委、旗人民政府和上级社的决策部署。旗联合社要组织实施好基层社改造,强化市场运营,搞好直接面向农牧民生产生活的服务网点建设。与市联合社加强联合合作,强化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健全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机制。大力发展行业协会、专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实现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设立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旗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落实好旗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政策,健全供销合作社机构设置,配足工作人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完善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完善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机构设置,定期召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

  2.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推进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社有企业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探索建立不同类型的社有企业实现形式。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完善社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制度,强化对大股东的监管和掌控。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投资风险控制机制,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推进社有企业相互参股,建立共同出资的投资平台,推动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促进资源共享,实现共同发展。

  3.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联合社机关要切实把握好社有企业为农牧服务方向,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社有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联合社机关要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社有资产监管。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等办法,探索联合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

   (五)创新服务平台,拓宽为农牧服务渠道。深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加快发展电子商务,要对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供销e家”网络,建设区域性供销合作社电商平台和终端信息平台,推动农牧业生产资料、农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线下网络改造升级,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打造网上供销合作社。加快推进农畜产品、日用消费品、农牧业生产资料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运营中心和综合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改造或新建农村牧区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构建适应农村牧区电商发展的物流配送体系,促进“网货下乡进村、农货上网进城”,打通农村牧区电子商务的“最后一公里”。到2020年,初步建成基本覆盖全旗农村牧区的 “供销e家”电商网络体系。

  三、保障措施

  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配套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形成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强大合力。

  (一)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政策支持

  1.加强对基层社发展的扶持。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期间,国家、自治区、市级供销合作社将资源更多的投向基层社。旗人民政府加大对基层社的扶持力度,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享受小微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旗政府可将各镇政府闲置资产划拨出让给供销合作社所有,作为政府匹配新建或改造各镇基层社项目资金。每年将营销专业、电子商务专业毕业的自治区级“三支一扶”大学生充实到各镇基层供销社“为农牧服务中心”。每年为每一个基层供销社核定5万元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鼓励和支持基层供销社“为农牧服务中心”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加强财政政策支持。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鄂府发〔2017〕98号)文件精神要求,2017—2020年,完成市旗两级按照1:1比例匹配综合改革专项资金落实,另外,旗财政一次性拿出1000万元,作为农村牧区农畜产品收购、加工,化肥等农资经营周转资金,周转期3年,到2021年归还旗财政本金。2018年—2020年旗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供销社综合改革专项资金,集中用于扶持农村电商运营中心、农畜产品交易市场、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等建设。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对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产业融合等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赋予供销合作社对财政扶持资金持有和管护职责,财政补助资金由各级联合社作为股本投入项目主体。

  3.加强税收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中,对供销社的社有企业可享受国家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改制重组有关契税优惠政策。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定期减免的,可向旗区级以上地方税务部门上报减免申请;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逐级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减免申请。

  4.加强金融、产业政策支持。鼓励各类金融组织将“新网工程”建设项目纳入信贷资金支持范围,增加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基本建设贷款、中长期贷款和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基层社围绕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开展的经营服务项目,享受自治区扶持服务业及流通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5.加强土地政策支持。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要优先安排基层供销社及社有企业实施“新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改革各类项目建设用地,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旗政府要按照公益类项目标准,采取政府补助方式解决基层社及其经营服务网络终端、经营服务设施所需建设用地。对旗、镇、村供销合作社及其社有企业和基层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和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收入收益部分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给同级供销合作社,用于新建基层供销社、“新网工程”项目建设和改善农村牧区流通基础设施。

  6.加强产权政策支持。政府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土地、房屋确权工作,因历史原因原始资料不全但供销合作社长期使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现有土地和房屋,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要根据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的申请,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简化审批程续,及时办理相关产权证书。经地方政府批准同意由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土地、经营设施、办公场所等资产,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确权登记,归属社有资产。涉及土地、房产、水电、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等办理过户手续时,免收除工本费以外的过户手续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领导

  1.落实领导责任。旗政府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旗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抓好落实;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协调推进、认真落实。积极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联合社领导班子,选好配强联合社领导班子。注重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完善干部挂职管理,加大系统内外干部交流任职力度。探索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2.坚持依法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坚持供销合作社的特定法律地位,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3.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增强深化综合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转变行政化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场的办法不断破解体制机制难题,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广泛吸引各类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着力培养一批懂市场、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造就一支对农牧民群众有感情、对供销合作社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