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安全法律法规
第一章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驾驶证的申领
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符合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条件的人,可以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考试合格后取得驾驶证。
驾驶证的分类
(一)、拖拉机驾驶证的分类及准驾机型代号
1、 大中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在14.7千瓦以上),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G;
2、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发动机功率不足14.7千瓦),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H;
3、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K;
(二)、联合收割机的分类及准驾机型代号
1、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R;
2、操纵杆式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S;
3、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为T;
二、准驾规定
(一)拖拉机驾驶证准驾规定
1、持有代号为G的驾驶证,准许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
2、持有代号为H的驾驶证,只准许驾驶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
3、持有代号为K的驾驶证,只准许驾驶手扶式拖拉机。
(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驾规定
1、持有代号为R的驾驶证,只准许驾驶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2、持有代号为S的驾驶证,只准许驾驶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3、持有代号为T的驾驶证,只准许驾驶悬挂式联合收割机
三、申请条件
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身体条件
1、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3、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4、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5、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音方向;
6、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7、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8、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二)禁止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4、造成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
5、法律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驾驶培训
(一)驾驶培训管理
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经过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和考试,取得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才能参加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的相关科目的考试。
培训机构根据全国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内容。驾驶技能培训由教练人员随机指导,并使用教学专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事故的,由教练人员承担责任。
(二)学员的权利与义务
参加驾驶培训的学员有要求培训学校提供规定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的权利;有如实申报驾驶证申请条件和自觉参加规定内容、规定时间培训学习的义务。
第二节 考试与发证
一、考试的分类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分为初考、补考、增考和复考四类:
1、初考:是对初次申请考取驾驶证的人员进行的考试;
2、补考:是对考试不合格科目再次进行的考试;
3、增考:是对需要增加准驾机型人员进行的考试;
4、复考:是对持有驾驶证的人员,因故需要进行的考试。如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接受安全教育后应参加科目一考试。
二、考试科目及内容
(一)拖拉机驾驶人考试科目及内容
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和机械常识、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考试;
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科目三: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
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科目及内容
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
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科目三:田间(模拟)作业驾驶技能考试;
科目四: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三、考试相关规定
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考试。其中拖拉机驾驶人考试科目三的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可根据机型实际选考一项。
初次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申领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每个科目的考试,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的考试日期应当在10日后预约。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内,已经考试合格的科目有效。
各科目考试成绩当场公布,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有申请人和考试员共同签名。考试不合格的,由考试员说明不合格的理由。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无效。
四、发证
考试合格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将按规定核发相应的驾驶证。
第三节 驾驶证的使用
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携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机型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一、驾驶证有效期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
二、换证
(一)有效期满换证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二)转入换证
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的或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户籍地或居住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取档案资料,转送申请换证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三)信息变化和证件损毁换证
驾驶证记载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或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三、补证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补发。
四、审验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时,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驾驶证进行审验。
年满60周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验并签注驾驶证。
五、拖拉机驾驶证累积记分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驾驶证累积记分制度,是预防和减少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一种教育防范措施。
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到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受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拖拉机驾驶人接受教育后,按要求在20日内参加科目一考试。拖拉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达到12分的,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0日内还须参加科目四考试。考试合格后,记分予以清除。
六、驾驶证的注销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证应当予以注销:
1、死亡的;
2、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3、申请注销的。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5、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为换证的;
6、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7、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8、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第二章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管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科学的管理,能使其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提高出勤率和工作效率,同时减少因机械故障而引发的各种事故,从而保障生产安全。
第一节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
国家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制度。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审核其来历是否合法,安全技术状态是否良好,同时也可以掌握机械的使用和分布情况,便于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一般包括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等。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后,才能从事作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还须办理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尚未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临时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行驶号牌。
一、注册登记
初次申领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时所进行的登记为注册登记。
申请注册登记时,应提交相关的证明、凭证,包括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国家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除外)、产品合格证明、来历证明或进口凭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包括:
(一)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来历证明涂改、伪造的,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的;
(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改变机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因质量问题由制造厂更换整机、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转入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和变更所有人姓名的,其所有人应当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转移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转移后的所有人应当于机具交付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买卖时需办理转移登记,一是出于安全监管的需要,再者也是对所有人自身权利的保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买卖行为依法登记后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只有及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其所有权才能享有法律保障。
四、抵押登记
拖拉机所有人因故将拖拉机抵押给抵押权人时所需办理的登记叫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由拖拉机抵押人(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需依法订立合同,包括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合同中还应当载明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
五、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申请报废注销的;
(二)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灭火,所有人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交回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因灭失无法交回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第二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使用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后取得号牌和行驶证,拖拉机还包括登记证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或作业时,应随机携带行驶证,号牌应当按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补领、换领。
申请补领拖拉机登记证书的,需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内确认拖拉机,重新核发登记证书。补发登记证书期间停止办理该机的各项登记。申请换领拖拉机登记证书的,需交回原登记证书。
申请补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的,号牌制作期间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第三节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检验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为参加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一、检验的目的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通过定期、不定期地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促使机主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加强对机械的维护保养,保持机械安全技术状态完好,避免和减少因机械故障而引发的事故。同时,也有利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时掌握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动态。
二、检验的分类
检验分为初次检验(注册登记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三类。
(一)初次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时需要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叫注册登记检验。
(二)年度检验: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需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称之为年度检验。
(三)临时检验:对事故机械等需要重新认定其安全运行技术性能所进行的检验,称之为临时检验。
三、检验的项目
根据国家标准《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包括:
(一)唯一性认定:核对、查验发动机、机身(机架、挂车)是否有凿改嫌疑,并核对、查验机型、品牌型号等与相关资料是否一致:
(二)外观检查:检查整机、机架、电器等是否完好;
(三)运转检验:检查发动机、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等工作是否正常;
(四)通过路试测定行车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采用监测台检测的,需测定轴制动率、轴制动不平衡率和整机制动率),评价制动器是否安全可靠;
(五)前照灯性能检验:测定远光的发光强度和近光的照射位置,评价灯光是否符合哦安全使用的标准和要求;
(六)烟度检验:测定排气的烟度值,用以评价发动机运转状况;
(七)喇叭声级检验:测定喇叭声级,确定喇叭是否安全有效。
四、检验前的准备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接到安全技术检验通知后,应对机械进行认真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顺利通过检验。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一)对机械进行清洗,必要时重新做漆。对缺失和损坏的部件进行补充和修理,做到车容整洁、设备齐全、机件完好、安全可靠;
(二)对油、水、气、电各部件进行检查,做到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不漏电;
(三)检查调整转向系统,确保转向正常;
(四)检查调整离合器、变速器和制动器等及其操纵装置,保证离合、变速、制动正常;
(五)检查灯光、喇叭、仪表、倒车镜,保证安装位置正确,作用正常;
(六)检查轮胎及气压,做到紧固牢靠,气压合适,磨损未超出正常范围。
第四节 报废与回收
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施回收。其中,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违反农业机械报废制度,生产、销售利用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或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将按规定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第一节 概述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概念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1、狭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是指宪法规定的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2、广义的理解:则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各种道路交通安全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不仅包括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还包括公安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适用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适用范围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生效和作用的效力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道路的适用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对人的适用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此外,还有一些特定的单位,也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也是属于法规适用范围内的“人”.
(三)对车辆的适用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1、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2、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最大外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3、根据上诉定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属于机动车,联合收割机不属于机动车。但是,联合收割机在使用中也涉及转移等道路通行,所以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相关通行规定可参照拖拉机通行规定执行。
第二节 道路通行规定
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道路交通的通行原则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进行道路交通活动。
一、道路通行原则
(一)右侧通行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右侧通行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如果道路上设有中心线、中心隔离设施的,以中心线、中心隔离设施为界),一律靠道路右侧行驶。
(二)分道通行原则
分道通行是指车辆、行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在道路上不同的空间内通行。
(1)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2)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3)道路划有专用车道的,指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
(4)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
(三)优先通行原则
优先通行原则是指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相遇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其中一方优先通行的原则。
(四)安全通行原则
安全通行原则是指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无论发生何种情况,采取适当措施,尽量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的处理原则。
二、通行规定
(一)行驶速度
1、拖拉机上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危险路段和夜间行驶,以及遇有恶劣天气时,还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2拖拉机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转弯、窄路、窄桥时;
(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5)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3、拖拉机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限速标志行驶。
(二)超车、会车、掉头、倒车
1、超车
超车:是指同一车行道行驶的车辆,后车从左侧超越前车的过程。
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前车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向原车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宅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2、会车
会车是机动车辆在车行道相向交错行驶的过程。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3)在狭窄的山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4)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5)通过环形路口,应当按照导向箭头所示方向行驶。进环形路口的机车应当让已在路口内或出环形路口的一方先行。
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3、掉头
掉头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中,改变车辆的行驶方向使之朝着与原先相反方向行驶的过程。
(1)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2)在 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在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4、倒车
(1)倒车时,应当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
(2)在视线不好的情况下倒车时,应有人引导。
(3)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在隧道中倒车。
(三)交叉路口
交叉路口分为十字形、T形、X形、错位和环形等多种交叉形式。通过交叉路口应遵守以下两种不同情况的规定:
1、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
(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夫人一方让已在路口内的一方先行;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4)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5)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啊路口,转弯的一方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行驶的右转弯车辆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2、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让行人先行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并按下列规定通行:
(1)有交通标志、标线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4)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5)转弯的车辆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6)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四)分道、借道
(1)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的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
(2)在快速车道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3)拖拉机应当在右侧慢速车道行驶。
(4) 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只准在辅路上行驶。
(5)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三十岁车道行驶。
(6)慢速车道内的车辆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五)阻塞路段、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六)铁路道口、漫水路、漫水桥、渡口
1、铁路道口
铁路道口是铁路与道路在同一平面相交形成的特殊路口,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通过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必须严格按照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
(2)在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应减速或停车、嘹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3)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2、漫水路、漫水桥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查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3、渡口
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车辆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七)人行横道
人行横道是为保证行人安全通过道路而设在车行道内的专用区域。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遇有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车辆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八)装载
1、拖拉机除驾驶室按核定人数乘坐人员外,不得用于载人。
2、拖拉机载物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高度从地面起不应超过2.5米。
3、转载货物不准超载,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4、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的物品,应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行驶速度、悬挂明显标志。
(九)发生故障
拖拉机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机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关灯,并在车后50—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在夜间需开启尾灯,必要时还可以报警。
(十)牵引挂车、故障车
在牵引挂车和故障车时,有一定的操作难度,而且可能会影响正常的车辆通行,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1、拖拉机只允许牵引一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2、牵引故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2)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3)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4)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5)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十一)停车
停车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停放,一种是临时停车。
1停放:是指在规定的地点(停车场、路边停车位、路外)长时间的停留。
2临时停车:是指车辆在非禁止停车的路段,在驾驶人不离开车辆的情况下,靠道路右边按顺行方向的短暂停留。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不得超过30厘米,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6)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开启示廓灯、后尾灯、雾灯。
(十二)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拖拉机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十三)道路通行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5)向道路上剖撒物品;
(6)驾驶手扶拖拉机双手离开手扶把或者在手扶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三节 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是指挥车辆和行人前进、停止或者转弯、向车辆驾驶人和行人提供各种交通信息,对道路上的交通流量进行调节、控制和疏导的以光色信号、图形、文字或者手势表示的特定信号。
作用:是对道路上的车辆、行人科学地分配通行权、使之有秩序地顺利通行。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挥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警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顺畅的原则下通行。
一、交通信号灯
(一)交通信号灯的组成与分类
1、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2、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灯信号、方向指示信号灯(箭头信号灯)、车道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和铁路平交道口信号灯等。
(二)交通信号灯的含义
1、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
(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遇有方向指示信号灯时,应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规定行驶。
(2)黄灯亮时,不准车辆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3)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车辆应停在停车线以外。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4)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5)黄灯闪烁时,车辆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2、车道信号灯
(1)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2)红色叉形等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3、人行横道灯
(1)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2)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人行横道,但是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等待。
4、方向指示信号灯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指示方向通行;红色箭头灯亮时,禁止车辆向箭头指示方向通行。
5、闪光警告信号灯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黄色,持续闪烁时,表示提醒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嘹望,确认安全后在通行。
(6)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信号灯
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二、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标志是指用图案、符号、数字或者方案对交通进行导向、限制、警告或者指示的交通设施。包括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作业区标志、辅助标志和告示标志。
(一)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是警告车辆驾驶人、行人前方有危险的标志,道路使用者需谨慎行动。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形,“注意信号灯”标志的图形为红、黄、绿、黑四色,“叉形符号”“斜杠符号”为白底红图形。警告标志形状为等边三角形或者矩形,三角形的顶角朝上。驾驶人的顶角朝上。驾驶人见到警告标志后应引起注意,谨慎驾驶,减速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