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旗国土资源局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伊旗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方面违法处罚行为。一是非法买卖或者转让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二是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三是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四是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五是拒绝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六是擅自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建设的违法行为。七是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八是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牌违的法行为。
第二,明确规定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违法处罚行为。一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违法行为。二是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违法行为。三是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采矿为目的擅自进行矿山建设的违法行为。五是在开采矿产资源时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以及地面开裂、塌陷、沉降等地质灾害。
第三,明确规定了测绘管理方面的违法处罚行为。一是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违法行为。二是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违法行为。三是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违法行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四是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违法行为。五是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六是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七是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