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应保尽保,根据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尔多斯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发〔2016〕14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参加养老保险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用问题的函》(内人社办函〔2016〕51号)和《关于执行内人社发〔2016〕6号文件有关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复函》(内人社函〔2016〕20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情况,针对国家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形,经请示市社保局同意,现就我旗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费用起始时间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最早可从1991年7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6年1月1日起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补缴费用范围
未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下列要求的,可以按要求进行补缴:
(一) 按单位职工补缴费用的人员
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应缴未缴的单位职工。
(二)以灵活就业补缴费用的人员
(1)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应缴未缴,目前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2)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存在间断缴费的。
三、补缴费用标准
缴费基数及比例,暂按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过渡期的缴费基数及比例进行核定补缴。
四、补缴所需材料
(一)提供单位招工登记表;
(二)无法按要求提供单位招工登记表的,可提供劳动合同书及工资表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及工资表。单位工资表要体现补缴时间段每年最初、中间、末尾至少三个月份的工资情况,工资表复印件上要加盖原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的公章,并要有主要领导及经办人员签字。
(三)无法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可提供单位工资表(工资表提供要求同第二条)和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原工作单位不存在的,可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并要有主要领导及经办人员签字。
(四)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除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一张近期一寸彩照。
五、补缴费用方式
(一)单位参保职工补缴,由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并填写《伊金霍洛旗社会保险单位补缴申报花名表》(附件一)和《伊金霍洛旗养老保险个人补缴审批表》(附件二)。
(二)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由本人提供上述材料,并填写《伊金霍洛旗养老保险个人补缴审批表》(附件二)。
六、其他相关事宜
(一)对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的单位职工不执行以上政策,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由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身份为干部、固定工、集体工的人员,现属灵活就业参保缴费并存在欠缴的,应从1995年7月开始补缴,1995年7月以前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 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如已经享受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本着自愿的原则,可以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不得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
(四) 补缴时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计发养老金。
附件:伊金霍洛旗社会保险单位补缴申报花名表
伊金霍洛旗养老保险个人补缴审批表
46号文件附件伊金霍洛旗社会保险补缴申报表.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