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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3-30 14:51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园区(基地)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防雷安全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内气发〔2017〕44号)、《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吸取近期几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教训认真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安办发〔2017〕12号)、《伊金霍洛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安发〔2017〕16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加强气象公共安全监管职责、强化防雷装置防护单位主体责任、规范防雷检测服务市场,依法开展全旗防雷安全和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防雷装置防护安全管理,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营造安全有利的生产环境,确保我旗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在全旗组织开展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查工作。 

  一、检查对象 

  伊金霍洛旗行政区域内各雷电防护企、事业单位,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重点检查:液化气、天然气站,汽车加油加气站,石油库,烟花爆竹仓库,民爆仓库,矿区,酒精、涉氨、涉氢的存、储使用和生产企业,石化工企业,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安装A、B、C级防雷防护的电子信息系统的场所,全旗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相关机构等。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任务 

  (一)对雷电防护单位的检查 

  1.调查企业的基本信息。 

  对初次被检单位基本情况进行调查。 

  2.检查雷电防护单位“防雷装置防护安全主体责任”体系的建设情况。 

  重点检查: 

  (1)《防雷装置防护安全管理机构和岗位职责》; 

  (2)《防雷装置防护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即:雷电防护装置隐患排查工作制度、雷电防护装置隐患整改工作制度、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制度、雷电灾害事故登记报告制度、雷电防护安全学习和培训制度等工作制度; 

  (3)《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3. 检查防雷装置防护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管理情况。 

  (1)按照本企业制定的《防雷装置防护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做好相关的记录。 

  重点检查:雷电防护装置安全隐患排查台账、雷电防护装置安全隐患整改台账、雷电防护安全学习和培训台账。 

  (2)需要进行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项目应提交《设计审核意见书》,项目已经竣工的还应提交《竣工验收意见书》 

  (3)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资料档案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雷电防护单位应当将委托检测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营业执照、防雷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检测人员的能力评价证明、服务合同、检测报告等。 

  (4)2017—2018年度,委托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的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开展防雷装置定期检测,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内容的全面性、真实性,检测报告结论的全面性、明确性、存在的错误,有无整改事项及整改的落实情况等。 

  (二)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检查 

  1.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资质和检测人员的检查。 

  重点检查:检测机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营业执照、防雷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参考人员培训情况,参加过能力评价的应当出具能力评价证明)。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 

  (2)无资质(或租借、挂靠资质)、超越资质范围等开展防雷装置检测; 

  (3)防雷检测人员技术能力未通过培训或者能力评价的。 

  2.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检查。 

  重点检查:检查检测机构提供服务的原始记录、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防雷装置检测标准适用错误; 

  (2)防雷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 

  (3)防雷装置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雷装置检测结论; 

  (4)防雷装置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 

  必要时可进入检测机构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3.防雷检测活动的检查。 

  重点检查: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四、检查组织及工作要求 

  (一)本次检查主体和时间安排 

  旗气象局、安监局、煤炭局、经信局、组成3-5人检查组,抽查相关单位。检查时间为2018年4月1日—4月30日。 

  (二)工作要求   

  1.以抽查为主,在抽查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实行组长负责制。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气象行政执法的各项工作制度及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如实报告检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检查组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得以检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2.防雷装置防护单位未完成“防雷装置防护安全主体责任”体系建设或不完善的、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要限期整改;到期未完成整改工作的,要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并上报旗人民政府。 

  3.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1)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2)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 

  (4)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5)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的。 

  4.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无资质(或租借、挂靠资质)、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或者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5.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其资质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 

  (1)防雷装置检测标准适用错误的; 

  (2)防雷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的; 

  (3)防雷装置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雷装置检测结论的; 

  (4)防雷装置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的。 

  6.各防雷装置防护单位、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雷电防护的安全工作,认清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9日                     

  (联系人:李瑞 联系电话:13310322024;0477-8683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