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伊金霍洛旗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旗人民政府2018年第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3日
伊金霍洛旗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和普查办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内污普办〔2017〕8号)和《鄂尔多斯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18〕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摸清我旗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掌握区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协助自治区、市建立健全我旗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工作原则及方法
(一)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属地调查,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按照《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伊金霍洛旗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伊政办发〔2017〕73号)文件精神,旗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旗污染源普查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规定和要求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镇、嘎查村(社区)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辖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的监测结果。各类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有关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实施。普查工作包括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各阶段开展普查宣传和培训。
1.前期准备阶段。成立伊金霍洛旗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2.清查建库阶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核实全旗污染源清查名录,按要求开展清查工作;开展全旗清查质量控制核查与评估。
3.全面普查阶段。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旗污染源普查工作,印制普查表,开展辖区各类污染源的入户调查、抽样调查与现场监测;开展各片区质量控制抽样监测,对各片区普查表填报及收集情况、数据核算及录入审核情况等进行质量控制核查,定期上报普查工作进展情况。
4.总结发布阶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全旗污染源普查自查评估工作和普查成果分析、总结与应用工作。
(四)普查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全旗污染源普查技术骨干和普查人员培训。
(五)宣传动员。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三、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全旗所有污染源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它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活动单位。
2.农业污染源。普查对象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下称生活源锅炉),城镇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它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厂;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等。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地膜和滴灌带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镇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四、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按照国家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名录库和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料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地区、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料销售数据,根据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料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旗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制定旗级普查实施方案,印制普查表,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抽查与抽测,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人员经费补助,普查质量核查,购置普查所需设备及搭建信息平台,普查资料的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成果开发应用等。
六、普查质量管理
各镇、各园区及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旗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一户一档”,全流程痕迹化管理,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涉及的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七、普查部门职责
旗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我旗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牵头组织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工作,汇总、分析数据和发布结果,组织验收普查工作。
旗公安局:负责指导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统计整理工作,牵头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旗农牧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污染普查工作,及上述行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分析、应用;提供农业机械、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旗交通局:做好国(省)道公路观测地面平均交通量核定和统计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旗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旗住建局: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旗环卫局:做好生活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工作。
旗水利局:负责提供有关市政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做好市政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工作。
旗统计局:负责提供我旗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审核批准普查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负责提供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乡镇尺度的普查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旗国家税务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结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旗地方税务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结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旗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法人单位及其它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信息。
旗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旗发改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旗经信局: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旗国土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